11月11日至11月17日,21CN聚投诉携手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举办“双11”法律咨询网络公益行活动。
活动期间,累计收到网友在线法律咨询超600件,涵盖电商、快递物流、旅游、互联网金融、教育培训、共享出行、银行、房地产等领域。来自广东佛山、韶关、中山、肇庆、云浮五个地市66家律师事务所、150多位律师志愿者,为部分典型案例提供了详尽解答。
相关问答,可进入查看。
下面是本次活动期间十大案例之一,其他案例请查看。遭遇相同问题的消费者请留意↓↓↓
捷信2017年12月之前的贷款合同,年化利率超过36%的,约定现在是否有效?
律师:超过36%的利息约定无效
▼丁女士投诉:捷信金融高利息
综合利息过高(利息包括管理费,综合超过50%),主动联系捷信协商还贷款本金加合理的利息未果,协商期间希望捷信公司不要对本人通讯录联系人造成影响,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希望捷信公司尽快联系本人通过法律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陈亮 解答:
借款人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借款,双方签署消费信贷合同,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现金借款,并收取利息、贷款管理费、客户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双方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互金整治办、网贷整治办于2017年12月1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何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款利率的规定。”
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在制定贷款利率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第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第二个是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借款人如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第三个是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可以要求返还。
《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在《规定》施行后签订的年利率超过36%的金融借款合同,超过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在通过网上平台进行金融借款过程中遭遇非法高利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若金融借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除了广大金融消费者应加强警惕、理性投资外,相关主管部门也应通过提高金融机构获得牌照等门槛等方式,加强对民间消费金融借贷公司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