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施行
不得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馨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
4月2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出台,顺应了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事业发展变化的需要,将为健全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地方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最高罚500万元
条例共7章55条,就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发展与服务实体经济、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条例草案时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地方金融业务活动日趋多样化,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情况,如金融产品捆绑销售、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等,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
条例充分吸收审议意见,首先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次,规定这些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业务宣传时,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争议。
条例还对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作出规定,要求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最高将处50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如实提示风险、披露相关信息,或者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大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企业的协调、对接机制,强化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健全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县域经济发展的普惠金融支持措施,通过财政贴息、设立纾困基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强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要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
结合我省作为科技大省的优势,条例要求,加强科技金融支持,引导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源对接,支持社会资本创办知识产权投融资经营和服务机构,推动形成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
条例与“绿色发展”理念相衔接,加强绿色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
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推动金融业健康规范和规模化发展的基石。条例将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要求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和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力度。
严控风险,细化现场检查措施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
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打牢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这个基础,也要不断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既要管住人、看住钱,也要扎牢制度防火墙。
让制度防火墙防“火”,让监管高压线带“电”,条例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作出细致规定。
条例要求,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处置等方面的工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发布企业的业务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条例规定,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要求有关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检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资料,以及查询有关账户等。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将被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