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2018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2018年,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湖北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我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忠诚履职、真抓实干,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
一、把严明政治纪律摆在首位,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精准落实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严明政治纪律摆在首位,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查处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418个、涉及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655个,查处了一批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案件。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脱贫攻坚、生态保护、扫黑除恶等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2731个,问责处理党员干部15207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5555人,移送司法机关85人。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543个,已处理602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70人,移送司法处理277人。省纪委下发《关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召开涉改派驻(出)机构相关工作会议,整合监督力量,强化监督措施,为党政机构改革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权力监督全覆盖格局逐步形成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第一职责,统筹运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等,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的监察监督,政务处分公职人员5231人。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开展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派驻监督的有效途径,促进派驻监督作用发挥。全省各级派驻(出)机构共处置问题线索10181件,立案3576件,处分党员干部3696人,同比分别增长16.8%、2.1%、33.9%。突出政治巡视巡察定位,省委巡视组完成十一届省委两轮常规巡视和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等5个专项检查,共发现面上问题1917个、党员干部问题线索612件。全省市、县巡察机构共对13610个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开展了巡察,发现面上问题42402个、问题线索7909件。根据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379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336人。强化日常监督,动态研判廉政状况,整体把握政治生态,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54986人次,同比增长19.3%。其中,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占比分别为50.1%、41.5%、6.1%、2.3%,前两种形态占比超过90%,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三、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反腐败斗争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强化“不敢”“知止”氛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58236件,立案28125件,处分27192人,同比分别增长12.7%、8.9%、20.5%。聚焦“关键少数”,全省立案查处厅局级干部案件101件,县处级干部案件1367件,乡科级干部案件4296件,其中查处“一把手”案件1834件。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着力查处政法领域腐败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案件1025件,省纪委监委直接查处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孙光骏,武汉市委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周滨,黄冈市公安局原局长汪治怀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集中整治国有企业领域腐败问题,全年查处国企领域案件842件,同比上升81.7%,省纪委监委直接查处了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红云、湖北宜化集团原董事长蒋远华等重大案件。全力追逃追赃,全省追回外逃人员31人,其中“红通”人员5名,追回赃款1.5亿元。在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感召下,全省共有106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669名党员干部在初核或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四、持续正风肃纪,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纪法保障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年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3552个,处理4882人,党纪政务处分4080人,省纪委监委通报3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动向新表现,坚决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全省共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623个,处理3672人,党纪政务处分2460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率先出台《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推动把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和执纪执法全过程、各方面。一批被留置的企业涉案人员因积极配合调查而被依法解除留置。
五、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层层压实,积极推进党内政治生态建设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全年共查处管党治党失职失责问题1620个,问责党组织59个,问责领导干部2014人。强化对各级党组织选人用人的监督,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省纪委回复党风廉政意见1298人次,对69人次提出不宜提拔、暂缓提拔、不宜作为有关人选的意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295名有问题线索予以了结的人选,提出“不影响任用、不影响评选、不影响作为有关人选”的意见。加强受处分干部回访教育,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认真开展党规党纪和监察法规宣传教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十进十建”活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法纪意识明显增强。注重以案促改,推行纪委监委领导带队到发案单位宣布处分决定制度,带队宣布处分决定56人次;加强案件剖析通报及监察建议工作,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六、积极稳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省纪委监委先后制定《湖北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执纪执法工作制度27项,构建工作运行制度体系,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积极运用12种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2018年1至12月,共依法留置866人,其中,厅局级干部35人、县处级干部114人、乡科级干部200人、其他人员517人。目前,已解除留置并移送司法机关442人。加强市级留置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确保留置措施合法、规范、安全。不断探索优化工作方式方法和指挥协调机制,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通过专案模式、指定管辖等方式加强指挥调度、科学组织协调。
七、构建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坚决防止“灯下黑”
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加强各级纪委监委自身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大监督管理工作格局淬炼过硬纪检监察队伍的意见》等文件,构建“五责分明”“五管一体”“五措并举”“五合联督”的大监督工作格局。成立省纪委监委机关财务和重大项目建设民主评议监督小组,加强监督制约。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规定,向全省2万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发放行为规范自律卡。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勇气,坚决查处系统内执纪违纪、执法违法、以案谋私等问题,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206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50人。其中,省纪委监委对派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王保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在全系统开展作风巡查、责任督查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不断深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下面,向大家通报六起省纪委监委查结的典型案件情况:
1.王晨案。
王晨,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江苏姜堰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11年12月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经查,王晨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影响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购买非上市公司股份并从中获利,利用职权通过向私营业主放贷违规获取大额收益;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诉讼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身为司法干部,本应忠实于宪法法律,严守法官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却知法犯法,利用司法权大肆敛财,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刘安民案。
刘安民,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出生,湖北孝感人,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8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月任省政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2015年12月任省政协常委;2016年4月任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2018年1月任省政协正厅级在职干部;2018年3月退休。经查,刘安民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刘安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以权谋私,大肆敛财,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刘安民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安民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3.李红云案。
李红云,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湖南临湘人,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 2013年6月任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经查,李红云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他人邀请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私利;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通奸,并有非婚生子女一名。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李红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利欲熏心,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红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蒋远华案。
蒋远华,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湖北宜都人,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2月任宜化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经查,蒋远华带头大肆操办个人生日庆典,带头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致使宜化集团党的领导丧失、党的建设缺失,先后有多名企业高管被立案查处;大搞封建迷信活动,不信马列信鬼神;任人唯亲,独断专横,肆意浪费国家资财;私欲膨胀、索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和资金在境外购置豪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大肆非法获取个人私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严重职务犯罪。蒋远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公司负责人,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蒋远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李忠案。
李忠,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湖北公安人,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 2017年2月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经查,李忠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李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忘却初心,私欲膨胀,纪律和法律底线全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6.王含冰案。
王含冰,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上海人, 200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6月参加工作, 2015年11月任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经查,王含冰违反政治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国有企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个人决定公司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购物卡,进行嫖娼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罪。王含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贪欲膨胀、贪污受贿,生活放纵、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含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践行“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全省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和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